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7-04 23:53:14 编辑:火狐体育电竞官方网站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线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体系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稳步的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向强转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业体系调整、抑制高耗能项目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区(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改善大气质量、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体系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充分的发挥市场作用,采取更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促进我市工业健康发展。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的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煤炭行业: 2015年年底前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PG-27型线型箱式压滤机;ZYZ、ZY3型液压支架;木支架;不能够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够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电力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焦炭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 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钢铁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建材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高铝水泥的除外);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大多数都用在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石灰土立窑等落后产能。
炼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土法炼油设备。
轻工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造纸生产线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落后酒精生产的基本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柠檬酸生产装置;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型染整生产线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的基本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的基本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上述行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涉及行业,别的行业、设备淘汰标准参照国家《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共三批)中所规定内容执行。
(一)市经信委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市实际,会同各相关(县)、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制定限制落后产能公司制作、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信委,并与市经信委、相关企业签订三方目标责任书。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资源、能源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坚持水资源高效利用,严禁高耗水项目建设。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的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节能、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县)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依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市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的发挥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区(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偿还、技术改造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的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加大职工转岗培训。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件,确保稳定。
(一)加强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进展情况。市经信委牵头,加强各区(县)、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沟通。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做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县)重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区(县)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各年度淘汰产落后能计划的落实,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全力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三)建立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监督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提升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向强转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抑制高耗能项目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区(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依然存在,已成为提高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改善大气质量、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各区(县)、各部门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各项目标,促进我市工业健康发展。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煤炭行业: 2015年年底前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PG-27型线型箱式压滤机;ZYZ、ZY3型液压支架;木支架;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电力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焦炭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 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钢铁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建材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高铝水泥的除外);能耗较高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石灰土立窑等落后产能。
炼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土法炼油设备。
轻工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造纸生产线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柠檬酸生产装置;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型染整生产线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上述行业为我市“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涉及行业,其他行业、设备淘汰标准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共三批)中所规定内容执行。
(一)市经信委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市实际,会同各相关(县)、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信委,并与市经信委、相关企业签订三方目标责任书。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资源、能源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坚持水资源高效利用,严禁高耗水项目建设。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节能、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涉及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县)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依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设立市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区(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偿还、技术改造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加大职工转岗培训。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件,确保稳定。
(一)加强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进展情况。市经信委牵头,加强各区(县)、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区(县)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沟通。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做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县)重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好影响的区(县),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规划,指导区(县)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各年度淘汰产落后能计划的落实,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全力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三)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惩罚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做监督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